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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和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来源:中原网资讯频道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4日作者: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

  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群体要经常不断地渗入司法诉讼程序中来。由于律师与法官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单就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来讲,当事人的心灵距离离其代理律师相对较近。那么如何使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对庭前调解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此条规定规范了庭前调解。在有律师代理,特别是代理律师直接参与立案的案件,审判人员可充分发挥其代理律师的中介作用,将该《意见》第九十一条,即一是法律关系明确,二是事实清楚,三是双方同意调解的意思传达给律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如果经调解终结案件,不但简化审理,缩短了办案期限,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继续发挥调解的功能,对可能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案件,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径行判决的,引导律师或双方律师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审判人员可采取“箭在弦上,引而不发”的方法,以求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力争调解结案,彻底化解当事人纷争,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对于通过庭审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在判决之前,审判人员可采取冷处理的方法给当事人一段时间考虑利害得失,并利用律师代理案件以追求最高效益为目的的这一特征,把握好火候,及时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或由审判人员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为调解创造条件。